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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隊長:綜合隊務,對外代表本隊。 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隊長不克處理隊務時代理隊長。 總幹事: 1. 承隊長之命處理隊務。 2. 負責與衛生局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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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行政組: 1. 統籌志工之徵募、組訓事宜。 2. 籌辦有關志工服務性工作之策劃與執行。 3. 與志工夥伴溝通服務觀念,暨統一工作方法,激發志工服務意願。 4. 製作志工服務意願調查表,隨時反應並陳報處理。 5. 志工及各項會議相關資料之建立與維護。 6. 統籌本隊各項會議議程之安排及紀錄事宜。 7. 負責財務管理工作,按月公佈財務狀況。 8. 衛生局交辦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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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衛教組: 1. 協助衛生局所衛教小組推動衛教宣導。 2. 策劃並研擬衛教宣導主題及設計宣傳海報文宣。 3. 衛生局交辦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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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活動組: 1. 協助衛生局、所辦理各項活動。 2. 籌辦有關志工聯誼性之活動。 3. 本隊各項活動節目、團康之策劃、推動與主持。 4. 負責接洽本隊各項活動會場之租借及器材之採購。 5. 本隊各項活動資料之建立與維護。 6. 衛生局交辦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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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其他依實際需要成立之組別,工作內容授權幹部會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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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隊隊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衛生局舉辦之志工研習、訓練、聯誼等活動。 2. 符合資格者,推薦表揚。 3. 享有志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4. 其他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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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隊隊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1. 遵守衛生局之各項規定,盡忠職守。 2. 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及相關規定、決議案。 3. 擔任本隊及衛生局指派之各項職務或工作。 4. 出席本隊各項會議、活動。 5. 其他依章程或相關規則所訂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