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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志願服務隊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標點 第一條 本隊定名為『新竹縣衛生局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標點 第二條 本隊以協助推動衛生保健,促進國民身心健康,提昇縣民生活素質,並協助衛教宣導為宗旨。
標點 第三條 本隊隊址設於新竹縣衛生局所在地(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一號)。
標點 第四條 本隊在各鄉鎮市衛生所設置分隊,並得依專案業務設置分隊,各分隊應接受衛生局及衛生所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組織

標點 第五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閉會期間由幹部會議代行職責。
標點 第六條 凡經衛生局、所甄選,並發給志願服務證之志工,皆為本隊隊員。志願服務證為期一年,自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得依實際需要續聘或解聘。
標點 第七條 為處理隊務,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本隊設隊長、副隊長各一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設置下列人員:
1. 總幹事一人。
2. 行政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3. 衛教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4. 活動組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5. 其他依實際需要設置之。
標點 第八條 分隊設分隊長、副分隊長各一名,由分隊隊員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推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另依實際需要設置幹事一名,由分隊長聘任之。

第三章 遴聘及解聘

標點 第九條 幹部遴聘條件與方式:
1. 隊長:
(1) 服務成績經考核績優者;
(2) 曾任幹部滿二年者;
(3)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
(4)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隊員大會選舉產生。
2. 副隊長:
(1) 服務成績經考核績優者;
(2) 曾任幹部滿一年者;
(3)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
(4)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大會選舉產生。
3. 總幹事:
(1) 服務成績經考核績優者;
(2) 曾任幹部滿一年者;
(3)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
(4)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隊長遴選,並向隊員大會報備。
4. 各組組長、副組長:
(1) 由各分隊隊長擔任
(2) 熱心隊務,具服務熱誠者擔任之。
標點 第十條 志工遴選條件與程序:
1. 條件:
(1) 年滿十二歲,身心健康,儀容端正,言談清晰者。
(2) 具服務熱忱,能積極參與、配合,並嚴守時間者;
(3) 每月能提供規定的服務時數者;
(4) 服務期間至少一年,能參加組訓者。
2. 程序:
(1) 每年定期及不定期公開招募甄選,或由資深志工推薦之。
(2) 每位新進志工均需經過三個月之試用,藉以考核工作態度、服務熱忱及生活行為表現,以為任聘之依據。
(3) 新進志工經甄選程序及試用期滿,經衛生局評定合格者,始為正式志工,並發給志願服務證。
標點 第十一條 志工之解聘:
1. 因故不克兼顧衛生志願服務工作者,由志工本人提出申請。
2. 連續三個月,無故未參與服務或未達每月最低服務時數(原則12小時)者。
3. 違法犯紀,行為不良,有損衛生局、所及本隊名譽者。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衛生局得予解聘,並即繳回志工服務證。

第四章 幹部職責

標點 第十二條 隊長:綜合隊務,對外代表本隊。
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隊長不克處理隊務時代理隊長。
總幹事:
1. 承隊長之命處理隊務。
2. 負責與衛生局聯繫。
標點 第十三條 行政組:
1. 統籌志工之徵募、組訓事宜。
2. 籌辦有關志工服務性工作之策劃與執行。
3. 與志工夥伴溝通服務觀念,暨統一工作方法,激發志工服務意願。
4. 製作志工服務意願調查表,隨時反應並陳報處理。
5. 志工及各項會議相關資料之建立與維護。
6. 統籌本隊各項會議議程之安排及紀錄事宜。
7. 負責財務管理工作,按月公佈財務狀況。
8. 衛生局交辦之事項。
標點 第十四條 衛教組:
1. 協助衛生局所衛教小組推動衛教宣導。
2. 策劃並研擬衛教宣導主題及設計宣傳海報文宣。
3. 衛生局交辦之事項。
標點 第十五條 活動組:
1. 協助衛生局、所辦理各項活動。
2. 籌辦有關志工聯誼性之活動。
3. 本隊各項活動節目、團康之策劃、推動與主持。
4. 負責接洽本隊各項活動會場之租借及器材之採購。
5. 本隊各項活動資料之建立與維護。
6. 衛生局交辦之事項。
標點 第十六條 其他依實際需要成立之組別,工作內容授權幹部會議決定。
標點 第十七條 本隊隊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衛生局舉辦之志工研習、訓練、聯誼等活動。
2. 符合資格者,推薦表揚。
3. 享有志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4. 其他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標點 第十八條 本隊隊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1. 遵守衛生局之各項規定,盡忠職守。
2. 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及相關規定、決議案。
3. 擔任本隊及衛生局指派之各項職務或工作。
4. 出席本隊各項會議、活動。
5. 其他依章程或相關規則所訂之義務。

第五章 會議

標點 第十九條 『隊員大會』於每年元月召開一次,隊長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大會須經二分之一以上隊員出席始得舉行;必要時得舉行『臨時隊員大會』,惟需經五分之一以上隊員之連署後提出召開。
標點 第廿條 每年召開之『隊員大會』,須作年終隊務工作總檢討。
標點 第廿一條 『幹部工作會報』至少每三月舉行一次,由隊長召集之。
標點 第廿二條 本隊召開各項會議得商請衛生局派員列席指導。

第六章 獎勵

標點 第廿三條 聘任期間內表現優異者,得加以表揚和獎勵。
標點 第廿四條 有功於本隊或衛生局之榮譽者,呈報有關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標點 第廿五條 無不良紀錄且符合下列條件者,經本隊幹部及衛生局審核通過後,於隊員大會表揚:
1. 全勤獎:服務期間表現特殊,全年應出席未缺席者。
2. 樂群獎:參加本局暨所屬機關或本縣各醫療院所辦理之志工成長教育訓練及志工聯誼次數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3. 績優獎:全勤獎及樂群獎同時達到標準者。
4. 特別獎:其他事蹟足堪表揚者。
前項之獎勵如同時達到受獎標準者,以領高一級之獎項為準,頒發獎勵狀乙張及獎品乙份,並以公開儀式表揚之。

第七章 請假與考核

標點 第廿六條 未能出席應參加之會議、服務及各項活動,須事先知會各組組長或總幹事。
標點 第廿七條 若因故需『暫停』服務,須事先辦妥請假手續;請假三個月內由總幹事陳隊長核定處理;三個月以上呈衛生局處理。

第八章 章程修訂

標點 第廿八條 本組織章程修訂時須召開『隊員大會』,經應出席志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志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訂之,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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